「潛規則」並非從未出現過的詞。
(至少我知道心理學領域,亞斯伯格就是用這個詞)
不過以歷史學來說,
吳思算是首先用「潛規則」一詞來解釋一些社會的黑暗面。
字面上來說,「潛規則」就如同「潛在的規則」
但實際上來說,也可說是「職場倫理」、「江湖規矩」一類的東西。
吳先生在《潛規則》(2002.09,究竟出版社)的「前言」中提到定義:
一、潛規則是人們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。
二、這種行為約束,依據當事各方的造福或加害能力,
在具體的社會互動中自發生成,可以使互動各方的衝突減少,
交易成本降低。
三、所謂約束,就是行為越界必將招致報復,對這種利害後果的共識,
強化了互動各方對彼此行為的穩定預期。
四、這種在實際上得到遵從的規矩,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的規定,
侵犯了主流意識型態或正式制度所代表的利益,因此不得不以
隱蔽的形式存在,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確的認可。
五、透過這種隱蔽,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利益代理人遮罩於局部互動之外,
或者,將代理人拉入私下交易之中,憑藉這種下的規則替換,獲取正式規則
所不能提供的利益。
以書上來說,潛規則中,必含「交易雙方」及「更高層次的正式制度代表」。
但感覺上,交易雙方大體上是策略聯盟,抵抗制度代表,
只有在兩方利益衝突撕破臉時,才以制度作為仲裁的「藉口」。
由於作者是明清經濟史的研究者,《潛》書中的例子也多半是以
明清的事件作為陳述梗概。並從:
一、官民關係:民眾在利害關係的評量下
(檢舉成功率太低,卻容易失了身家性命),
習慣接受被官剝削過但勉可接受,次於理想的「第二等公平」。
二、官吏、上司與皇帝的關係:為了在薪俸甚少、
苛政與陋規甚多的情況下生存或升官,
官員們學會「疏通」、「欺上瞞下」等技巧。
三、官場內部關係:為了避免升官順序和資格(甚至「走後門」)
的紛爭,乾脆採用「論資歷」、「抽籤」等方式決定優先任官人選;
然而良莠不齊的新血,加速了官場的撕扯與敗壞。
四、民眾內部關係:雖然在不得已(連潛規則都被拋棄)之下「反官」
,但通常不久後的懷柔政策,及「只懲帶頭人」的誘惑中,
民眾選擇拋棄曾經帶領他們走向理想的「英雄」,使其成為條件交換的籌碼。
以上幾個方面建構他心目中的「潛規則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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